为深入贯彻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和省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0 号)、《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凉委发〔2018〕24 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讲话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州各项政策措施,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毫不动摇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民营企业走提升产业层次的转型发展之路、提升竞争优势的创新发展之路、提升质量规模的跨越发展之路,为全面推动德昌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到 2022 年,力争全县民营经济市场主体1.2 万户以上、其中企业 1000 户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 50%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70%以上,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显著优化、市场主体活力迸发、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显著提高、社会贡献更加突出。
(三)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县本级财政设立 2000 万元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撬动信贷融资 2 亿元以上;企业使用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发生代偿后,与合作银行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代偿,财政资金代偿比例最高可达贷款额的 50%。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县域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落实增贷、稳贷、转贷、固定资产顺位抵押、债务重组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金融机构)
(四)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开展股权融资,对德昌籍民营企业在沪深主板成功上市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下同),县级另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成功挂牌的,县级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县级另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企业发行企业债或到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 0.1‰予以补贴,最高补贴 30 万元。积极推行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等新型质押业务。对金融机构和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县企业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由县财政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 0.02%给予奖励。鼓励开展股权投资,对投资县内企业且当年投资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由县财政按被投资企业当年第四季度获得股权投资总额 0.5%的比例分别对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5 万元,累计奖励最高为 100 万元。获得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 5年内不得退出在德昌投资的企业。超过 2000 万元的股权投资机构,协助申请州级相关奖励。(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级各金融机构)
(五)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发展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分别制定和完善各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精准招商、产业招商,实现全域招商、全产业链招商。加大招商引资项目包装推介,科学设置要素保障条件,确保招商成功率和履约率。强化招商引资协调服务,依法保障签约项目用地、用电、用水等要素,提高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牵头单位: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
(六)妥善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历史遗留问题。本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按照“新官要理旧账”的原则,对原招商引资项目按签约、落地建设时间先后,结合项目(企业)推进情况,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按照中央和省、州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牵头单位: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责任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
(七)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企业项目审批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实行告知性备案和承诺备案。拓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项目,向民营企业推送项目信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建设运营。积极推进 PPP 项目,支持民营资本参股或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政府各部门)
(八)促进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社会保障、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保障民营企业享有公平待遇。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编制政府采购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指导性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中,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基本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九)降低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足额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从 5%调整为最高 3%,对信用优秀企业实施免缴,良好企业可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商业担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对确需缴纳现金保证金的,按照单个项目 500 万元、承揽多个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 1000 万元的标准设置封顶条款。(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政府相关部门)
(十)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按省、州规定下调;落实好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严格执行 5%-12%缴存比例的浮动区间范围,为相关企业做好缴存工作,在公积金的使用方面将按照政策规定一视同仁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用能成本,开展配售点业务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省内电力市场交易,在国网区域内实施水电联动政策。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享受留存电量、丰水期赋予电量和直购电消纳政策。一般工商业用电下调 10%,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差价等优惠措施。(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昌经营部、县税务局、县残联、国网德昌供电公司)
(十一)创新机制节约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列入县级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属于我县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资源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处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十二)积极探索企业“拎包入住”新模式。对投资大、面积多、厂房要求高的项目,由入驻企业提供厂房设计图纸,由政府先出资建设标准化厂房,并配套周边设施;建成后租给企业使用,按对县财政的贡献大小减、免、缓收租金,或按成本价格由入驻企业 5 年内支付厂房建设资金。规划建设 2 万平方米中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基地,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直接面向中小微企业租赁,高新技术、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兴产业企业前 3 年免收租金。整合我县冷链仓库,鼓励自建与租用并举,对租用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十三)培育壮大民营骨干企业。县财政对当年“小升规”或新建竣工投产达规的工业、服务业民营企业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再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3 万元—5 万元。对民营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提升到 5000 万元(不涉及州级奖励)、1亿元、2 亿元(不涉及州级奖励)、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50 亿元及以上的,除协助申请州级相关奖励外,另分别给予 2万元、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75 万元、100 万元 “上规模台阶奖励”。对骨干企业的扩能增效项目,给予优先扶持。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展览展销、产销对接等相关展会活动,对参加展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年度按次数给予适当补贴奖励,以激发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做大做强新兴产业。支持清洁能源、装备制造、钒钛、稀土、云计算、食品药品、生物科技等产业。对当年建设当年竣工投产项目,投入 2000 万元以上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按投资额的 5‰给予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万元。积极引导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企业当年技改创新投资达 500 万元以上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按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30 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战略合作投资或新兴产业项目做大做强企业。对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按照凉山州投资促进“双十条”等有关政策申请州级给予奖励。鼓励绿色低碳安全发展,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能与循环经济重大项目、燃煤锅炉(窑)实施天然气或电能替代改造、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积极配合企业向上级申报资金补助。落实引导落后产能退出政策,推进企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按照上级奖补政策兑现奖补。加大企业标准化建设和风险分级管控力度,实现本质安全。(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
(十五)支持企业兼并及改制重组。兼并重组后企业当年新增投资达 2000 万元以上且总部在德昌县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按照不超过其贷款实付利息的 20%给予最长两年的贴息资助,每户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可达 50 万元。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实行“一企一策”特殊扶持。(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积极推进总部经济建设。设立总部经济集中办公区,经认定符合总部经济标准的企业统一进驻集中办公区,全面实施“一站式服务”,依法享受省州县实施的各类各项优惠政策。对设立在集中办公区内的企业总部,年纳税数额县级留存部分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公历年度内(下同)纳税额 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指定的区域内免租使用1000平方米房屋;纳税额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在指定的区域内免租使用 2000平方米房屋;纳税额 5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在指定的区域内免租使用 3000 平方米房屋;纳税额 1 亿元以上的,在指定的区域内免租使用 4000 平方米的房屋。同一公历年度内缴纳税额同时满足以上多段标准时,按最高标准兑现政策;同一段标准的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且企业总部累计免租使用的房屋最高 4000平方米。当企业总部发生迁离德昌、终止经营、注销清算、改变税款结算地等情况时,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对设立在集中办公区内的企业总部,公历年度内纳税数额县级留存部分超过1000万的,按县级留存部分的 8%给予奖励。对主板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入我县, 年纳税数额县级留存资金不低于 30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200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十七)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对民营企业纳入全县统筹引才计划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等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支持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参照《德昌县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稳定培养办法(试行)》规定,发放安家补助。分层分类提供落户、子女入园入学、医疗等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十八)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开展灵活多样的创新创业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知识和能力的系统培养,建设全县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联盟,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人才交流、合作、互助。鼓励中小微企业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公司产权多元化。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推进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持股。建立“走出去”与“请进来”学习培训制度。县财政每年预算学习培训经费 90 万元,请省内外专家学者到德昌专题培训 2-3 期,到民营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 1-2 次。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等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分类设计培训内容并组织开展培训。支持民营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人均1000 元补贴;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人均 1500 元补贴;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人均 2000 元补贴。(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十九)实施质量品牌带动战略。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首次获得国家**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获得省**产品、省**商标(不涉及州级奖励)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分别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一次性奖励 5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 5A、4A、3A 级景区景点的,按州级奖励政策执行;对首次获得国家或省级知名品牌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生态原产地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农产品地理标志核心示范区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分别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和 30 万元;对首次获得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和 15 万元;对首次获得凉山州州长质量奖、**工匠奖的,除协助申请州级奖励外,县级再分别一次性奖励 8 万元和 3 万元;对成功申报世界、国家、省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在城市创优创模中,获得***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对其余品牌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研发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和 15 万元。(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县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办案理念,防止选择性司法,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的,区分情况依法打击。正确处理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的关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在安全、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坚决防止因执法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民营企业投诉反映执法办案和管理服务方面的突出问题,5 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并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先行停止执行职务,依纪依规严肃处理。(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
(二十一)加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积极建立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帮助企业在公司结构治理、法律风险防范、经济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关系处理、重大项目谈判、仲裁诉讼解决纠纷等方面提供专业帮助。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抓好本部门、本行业和本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法治促经济发展工作。以“法律七进”为抓手,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深入民营企业宣传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安全生产、防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帮助培养企业法治文化和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法律素质。(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级相关执法部门)
(二十二)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支持企业自主合规经营,禁止各地、各部门插手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禁止采取停工停产或者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持续开展“雷霆”“双打”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财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及盗抢、抢劫、诈骗、敲诈、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对重点区域和敏感行业涉黑涉恶案件的高压势态,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周边社会安定有序。对民营企业涉案相关人员,不具有逃避阻碍侦查等社会危险性法定情形,可以采取非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尽量采取;结合涉企犯罪的新趋势、新动向、新变化,及时汇总分析各类可疑人员和可疑情况,归纳高发、频发案件规律特点,掌握**手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向企业通报情况、提示预警;对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受、受案必查,对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实行专案侦办、挂牌督办。(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级相关执法部门)
(二十三)优化政务环境。着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推进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涉及群众、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依申请办理的所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进驻政务中心和分中心。压缩投资项目审批周期和企业开办时间,重大项目审批 50 天内全部办结,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 5 个工作日内。为民营企业员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开通“绿色通道”,对需办理紧急户籍业务、出入境证件、车辆检验、驾驶人考试业务的,推行周六预约服务。(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公安局)
(二十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纳入廉洁德昌建设总体布局,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细化领导干部与商人交往的行为规范,健全完善和落实“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健康生态。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澄清是非、撑腰鼓劲。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坚守正道、依法治企,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敬业、守法诚信、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
(二十五)提高民营企业政治待遇。建立民营经济表扬机制,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表扬优秀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扩大民营企业家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支持将民营企业家纳入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评选范围;对民营企业家在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县委统战部;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联)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实行民营经济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健全民营经济协调服务机构、加大统筹协调和服务力度。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统筹落实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奖补资金,继续发挥好民营经济专项资金作用。建立民营经济发展联系会议机制,月会或双月会。听取民营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建立县委政府主要领导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形成良性结对联系解困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经常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二十七)强化政策执行落实。各部门要认真研读政策法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在门户网站公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政策咨询,提高政策知晓率。从实际出发,加强政策协调性,在操作上细化实化到位,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把支持政策转化为民营企业发展红利。建立我县统一的政策、招商等信息集中的发布平台。(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工商联)
(二十八)明确政府推动民营经济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举措。民营经济工作目标决定着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的重点和方向。民营经济考核指标体系细化到部门的工作任务和具体举措,监督各责任单位履行职责、促进工作措施贯彻落实。民营经济统计指标和考核指标两者之间应当既有交叉,又各有侧重。(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二十九)建立民营经济统计数据季度分析体系。努力提升民营经济数据的采集、研究和处理能力。统筹各种资源,着力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数据的采集研判能力。加强对数据搜集中异常数据的判断和处理,通过强化复核工作和科学评估严把数据质量关,避免出现大的趋势性错误。出台民营经济统计办法,明确统计范围、统计指标体系、任务分工、报送频率等。(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三十)强化考核监管。强化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考核,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对各乡镇、各部门激励考核事项,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将各乡镇、各部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落实情况纳入巡察范围,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办理民营企业合理合法诉求不力的,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县纪委监委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充分运用“四种形态”处置干扰和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以权谋私、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机制,强化评议评价结果运用,及时约谈提醒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问题整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我县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意见政策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