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办法所涉及的甘洛县重大项目、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均以中共甘洛县委、甘洛县人民政府的认定为准。
(三)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来投资为外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办法中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五)全县公职人员及乡(镇)部门引荐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奖励。成功引荐1家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绩效考核加5分。
(六)引荐人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引,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引荐的企业需在甘洛投资生产时间不低于10年(按投资合同规定为准),且投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需每年保持5%以上的增长。
(八)本办法由甘洛县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将根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