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县招商引资激励政策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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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凉山 2024-01-0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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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促进全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支持甘洛发展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县提供优质项目信息资源,促进更多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并投产达效,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在甘洛投资的重大项目,经甘洛县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最终促成项目成功签约落地的关键自然人或单位(项目投资者和合作者不作为项目引荐人)。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甘洛县重大项目,且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农业项目、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制造业项目、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甘洛县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农业项目、3亿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2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500万以上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引进首次进入甘洛县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在我县投资并设立法人企业,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进外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100万美元及以上、200万美元及以上、3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美元以上每超1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引进租用标准化厂房、县内企业闲置厂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1年内,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六)引进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县内转型升级项目),且并购、重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办法所涉及的甘洛县重大项目、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主板上市企业均以中共甘洛县委、甘洛县人民政府的认定为准。


(三)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来投资为外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办法中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五)全县公职人员及乡(镇)部门引荐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加分奖励。成功引荐1家符合奖励标准的企业绩效考核加5分。


(六)引荐人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引,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引荐的企业需在甘洛投资生产时间不低于10年(按投资合同规定为准),且投资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需每年保持5%以上的增长。


(八)本办法由甘洛县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将根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九)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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