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加快打造凉山北部区域中心城市高品质服务业,推动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助推全县服务业产业提档升级,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省州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是指在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税收在越西县缴纳的服务业单位,具体包括: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4.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餐饮业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5.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等行业;6.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7.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第三条 鼓励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限额以上服务业标准的个体户、非法人企业转型升级为法人企业;鼓励限额以下企业扩大规模达到限额以上;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农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分离销售业务,成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鼓励进行统一管理的综合市场、商贸城、购物中心登记注册为商贸法人企业,实行统一收银、建账;鼓励拟新办的商贸经济实体直接登记注册法人企业。第四条 经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当年新纳入联网直报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正常网络直报6个月后,按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奖励4万元,个体工商户奖励2万元。对在越西县新登记注册并完成集中收银的大型商场或市场,经营面积达1.5万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新纳入联网直报当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服务业领导小组研究后,另行补助一次性平台建设费20万元;经营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经国家统计局审批新纳入联网直报当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县服务业领导小组研究后,另行补助一次性平台建设费10万元。第五条 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系统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额)为基数,增速达到当年州下达目标增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增速达到当年州下达目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对统计人员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0.4万元。(二)增速超过当年州下达目标两倍以上且对服务业贡献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奖励标准。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自2021年度起每年安排不低于50万元,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与上级财政下达的培育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资金互为补充,统筹用于服务业企业培育、奖补政策兑现、提升消费活力、服务业招商项目的包装与推介、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等领域。第七条 申报企业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合格的财务人员和规范的财务报表及原始凭证;能及时准确向统计系统填报数据;个体工商户应有经营账簿可查。每年年终由县统计局向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考核依据,并提出建议奖励名单。第八条 对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入库统计服务业企业及其奖励金额,经统计部门、行业部门、商务部门联合会审,并报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兑现。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使用范围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上级财政下达资金不得改变用途及支出方向。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